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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感清洗质量监督初探
随着我国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健全和社会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建(构)筑物已普遍安装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为预防火灾和及时扑救火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后,应定期进行的维护和保养。火灾探测器清洗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保养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除了部分地区消防监督机构对烟感清洗清洗企业进行管理,颁发清洗资质证书外,其他地区尚未开展这项工作。因此,烟感清洗工作尚处于无序、不规范状态,清洗质量良芬不齐无法得到保证。
一、加强烟感清洗质量监督的重要性
火灾探测器投人运行后容易受污染,积聚灰尘,使可靠性降低,引起误报或漏报。因此,火灾探测器安装使用后必须定期进行清洗。火灾探测器的清洗不同于机械产品和一般电子产品的清洗,这是一项技术和工艺要求都很高的工作,它要求有接近于探测器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生产环境条件,先进的清洗工艺技术及装备,完善的检测仪器和检测设备。烟感清洗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即系统的可靠性和误报率。
据统计,目前在用的点型火灾探测器已有3000万只,每年需要清洗的探测器约有1000万只,因此火灾探测器的清洗业务量是很大的。虽然GB50166一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对火灾探测器作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用户、生产厂家和消防监督机构都未足够重视烟感清洗工作,消防监督机构不具有可操作的监督管理办法和有效的质量监督管理,使得用户不知如何选择探测器清洗单位,生产企业则根据自己是否方便的原则决定是否进行探测器清洗,而多数清洗企业由于资金、人员、环境、技术条件等限制无法保证探测器清洗的质量。这样清洗后的探测器能否有效运行?发生火灾能否及时报警?这样的消防安全设施能否安全?因此,笔者认为对火灾探测器清洗进行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和迫切需要的。
二、对烟感清洗应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目前火灾探测器清洗企业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探测器生产企业对本企业的产品作为售后服务的一项内容进行清洗,这是大型探测器生产企业采取的清洗模式;另一种是专门从事烟感清洗的公司,它清洗的是多家企业生产的探测器,包括国产和进口产品,这种模式采用的较多。
1、严格火灾探测器清洗企业的资质条件
从事清洗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场址、设施、环保、人员防护等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清洗企业场址的选择、厂房的布置、仓库的要求应与生产企业类似,应当宽敞、明亮、洁净,温、湿度能进行有效控制,具有防静电措施等。清洗企业应具有与火灾探测器清洗规模相适应的设备,如:火灾探测器模块、芯片、线路板清洗专用设备,外壳清洗专用设备,电热干燥箱,除静电装置,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及化验分析仪器,辐射检测仪器,响应闭值标定设备(烟箱、温箱),与清洗火灾探测器类型相适应的检测、标定仪器,放射源片拆装专用设备以及其它应配备的设备。清洗企业的三废处理应当符合环保的要求,清洗过程中对人员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和环保的要求。
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清洗企业的质量体系应经过IS09000认证。清洗后的火灾探测器由消防监督机构抽样送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清洗企业才可从事火灾探测器清洗。消防监督机构每年应对其质量保证体系和清洗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经清洗的探测器安装后,应逐只调试。探测器与报警系统的调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
3、清洗企业应有与相关探测器生产企业签定的委托清洗协议书
委托清洗协议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企业委托清洗的探测器名称、型号;
(2)生产企业应提供的技术支持和有偿提供的探测器备件以及用于检定的控制器等;
(3)生产企业应提供探测器需要清洗、维修或报废的检测和判断标准。清洗是在探测器或模块等配件没有损坏的前提下进行的除尘、标定等电气参数调整的过程;维修是产品的元器件或部件损坏不能正常工作,需要更换元器件或部件;探测器的报废是对已经不能正常工作的进行报废,对离子感烟探测器回收并处理放射性器件。明确由清洗企业进行清洗和报废,由生产企业进行维修;
(4)清洗企业应保存探测器清洗过程的质量记录
和清洗后安装调试验收的记录;
(5)协议应明确清洗后发生质量事故时,生产企业和清洗企业各自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6)清洗企业应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支持进行保密承诺;
(7)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4、清洗周期
探测器投人运行满2年时,应进行首次清洗,以后每3年清洗一次。特殊场所如隧道、厨房、锅炉房的探测器清洗时限可减少为每年清洗一次;公共娱乐场所、有严重粉尘、烟雾污染的场所、地铁和大型地下商场等清洗周期可为每1~2年清洗一次。
5、烟感清洗企业的布局应合理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广州等城市可有清洗企业3~6家,省会城市可有2~3家,省辖市可有1~2家。实际上火灾探测器的清洗工作主要是集中在大中城市,从宏观调控和消防监督角度来看该市场应该在保证质量和用户的前提下限量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应盲目发展。
6、下列情况之一的探测器应不予清洗使用
(1)原生产企业已关停并转或已淘汰该种探测器,无法提供零配件的,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已瘫痪或一年内累计停用三个月以上,更换探测器后仍不能正常运行的;
(3)进口探测器的厂名、品牌及相关资料不齐全或零配件供应无法保证的。
消防监督部门应对其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限期更新整个火灾报警系统或探测器。
三、火灾探测器清洗后的质量责任
烟感清洗后的质量责任问题不明确极易造成探测器生产企业和清洗企业的相互推诱。笔者认为,探测器生产企业与探测器清洗企业签订委托清洗合同后,探测器清洗后的质量责任应由探测器生产企业承担。因为,探测器清洗是经生产企业授权,由生产企业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属于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内容。用户应直接追究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或要求赔付,而清洗企业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经济赔偿,则要根据清洗企业和生产企业签订的委托清洗合同来确定。
对于未经生产企业授权而擅自进行烟感清洗所发生的质量责任,则应由清洗企业完全承担。这是因为对探测器外壳、芯片、线路板等进行清洗、烘干,进行响应阑值等功能试验,都会引起火灾探测器部分性能的改变。同时,笔者还认为烟感清洗后也应贴有统一的清洗标志,以便发生问题时进行追溯。
四、火灾报替产品使用年限及其备品保存年限
1、火灾报警产品的使用年限
目前我国设计规范和产品标准都未规定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年限,根据电子产品技术发展快、技术更新快的特点,以及火灾报警产品中使用的电容等元器件老化年限,建议可否将火灾报警产品的使用年限规定为10年。对防爆场所、船用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应有强制性的报废期限,其它场所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应有建议的报废期限。
2、火灾报警产品备品保存年限
由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火灾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以及火灾警报装置等共同组成的,每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都需要有一定数量的组件备品更换,否则,整个系统将无法有效运行,只能更新。因此,消防产品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全国生产企业统一规定火灾报警产品备品保存年限,可与火灾报警产品的10年使用年限相统一,即生产企业应提供火灾报警产品销售后10年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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