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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发布时间:2024-04-13 16:25:42 丨 文章来源:http://www.tcq119.com/ | 作者:火灾探测器清洗丨 浏览次数:17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GB29837)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The maintenance and discard for the fire detct and alarm system production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维护保养的要求和方法

 

前言

本标准的5、6、7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火灾探测器清洗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和报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的分类、术语和定义、维护保养的一般要求、维护保养的一般方法、报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工程内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T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3.1 巡查inspection

通过巡视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检测 testing 

通过测试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进行的性能检查。

3.3 维护maintenance

保证设备正常工作所进行的工作,包括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等

 

4 维护保养的要求和方法

4.1 通用要求

4.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护保养应由产品的生产企业或由该产品授权的机构承担。

4.1.2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经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维护保养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生产企业若失去维护保养和再生产能力,应由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定期对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有效性评估。若系统失效应整体更换并将产品报废,若系统部分失效且可由其他企业产品进行互换,可以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机构进行更换,更换后应进行再次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巡查

4.2.1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可由消防设施维护单位实施,也可由建筑所有者或使用者实施。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巡查的内容,能识别巡查对象的状态信息等。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巡查发现故障的应按本标准4.4的要求处理。4.2.3 巡查应按照表1的要求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巡查后应填写

4.2.4 巡查对象应安装牢固、位置未变,外观完好无损,工作状态正常、指示正确,不存在影响性能的环境改变。

表1 巡查对象及要求

 

4.3 检测

4.3.1 一般要求

4.3.1.1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应当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可按季度或月分期分批进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因重大节日、活动消防安全需要,可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4.3.1.2 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消防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及以上等级证。检测气体灭火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还应通过气体灭火产品生产厂家的培训。

4.3.1.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应由检测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检测人员和检测单位对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负责。

4.3.1.4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前征得建筑所有者或管理者同意,并提前通告建筑相关人员,明确涉及检测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建筑位置,实施检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检测带来的可能产生的影响。建筑相关人员应配合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由于检测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在检测结束后应通告建筑相关人员检测结束。

4.3.1.5 检测单位在实施检测前应熟悉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技术资料并确认系统正常运行。

4.3.2 火灾报警控制器

4.3.2.1 检测前应切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并将任一个总线回路的火灾探测器以及该总线回路上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部件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3.2.2 按GB 4717《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有关要求对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a) 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应记录火灾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c) 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d) 使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e) 检查屏蔽功能;

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h)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7项检查;

i)检查控制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4.3.3 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4.3.3.1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逐个检查每只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3.2 对于不可恢复的火灾探测器应采取模拟报警方法逐个检查其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品时,可抽样检查其报警功能。

4.3.4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在不可恢复的探测器上模拟火警和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可恢复的探测器可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办法使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并在终端盒上模拟故障,探测器应能分别发出火灾报警和故障信号。

4.3.5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探测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4.3.6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

在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加入试验烟,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根据产品说明书,改变探测器的采样管路气流,使探测器处于故障状态,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3.7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

采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模拟火灾的方法在探测器监视区域内最不利处检查探测器的报警功能,探测器应能正确响应。

4.3.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对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施加适当的推力使报警按钮动作,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对不可恢复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采用模拟动作的方法使报警按钮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当有备用启动零件时,可抽样进行动作试验),报警按钮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4.3.9 消防联动控制器

4.3.9.1 将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回路的输入/输出模块及该回路模块控制的受控设备相连接,切断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各项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使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查其状态显示,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a)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能在100s秒内发出故障信号;

c)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d) 检查消音、复位功能;

e) 检查屏蔽功能;

 f) 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g) 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h) 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第g项检查。

 4.3.9.2 使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a) 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

 b) 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

4.3.10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将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与火灾报警控制器相连接,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9的有关要求检查其下列功能并记录,区域显示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a)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b) 消音、复位功能; 

c) 操作级别;

d) 对于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

4.3.11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

4.3.11.1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

4.3.11.2 控制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16808的有关要求进行下列功能试验,并应满足标准要求:

a) 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b) 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c) 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d) 消音和复位功能;

e) 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f) 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g) 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h) 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i)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4.3.11.3 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章第4.12.2条的检查。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12 可燃气体探测器

依次逐个将可燃气体探测器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使其正常动作,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对探测器施加达到响应浓度值的可燃气体标准样气,探测器应在30s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对于线型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4.3.13 消防电话

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声和通话语音应清晰。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检查群呼、录音等功能,各项功能均应符合要求。

4.3.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应急广播应以最大功率输出。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系统应按设计的逻辑广播。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应受影响。

4.3.15 系统备用电源

检查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电源容量应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应保证设备工作8h,且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

4.3.16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3.16.1 切断应急电源应急输出时直接启动设备的连线,接通应急电源的主电源。

4.3.16.2 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控制功能和转换功能,并观察其输入电压、输出电压、输出电流、主电工作状态、应急工作状态、电池组及各单节电池电压的显示情况,做好记录,显示情况应与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相符,并满足要求。

a)手动启动应急电源输出,应急电源的主电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且应在5s内完成应急转换;

b) 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应急电源应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

c) 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应急电源应能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d) 

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应急电源应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应急电源应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e) 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应急电源应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且应有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

4.3.16.3 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

a) 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其他回路输出电压应正常;

b) 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应急电源应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c) 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其他两相应能正常工作,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

4.3.16.4 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设计应急工作时间的1.5倍,且不小于产品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4.3.16.5 使应急电源充电回路与电池之间、电池与电池之间连线断线,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4.3.17 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

4.3.17.1 将消防控制中心图型显示装置与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相连,接通电源。

4.3.17.2 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完整系统区域覆盖模拟图和各层平面图,图中应明确指示出报警区域、主要部位和各消防设备的名称和物理位置,显示界面应为中文界面。

4.3.17.3 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3s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并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4.3.17.4 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4.3.17.5 使显示装置显示故障或联动平面,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4.3.18 气体灭火控制器

4.3.18.1 切断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接通电源。

4.3.18.2 给气体灭火控制器输入设定的启动控制信号,控制器应有启动输出,并发出声、光启动信号。

4.3.18.3 输入启动设备启动的模拟反馈信号,控制器应在10s内接收并显示。

4.3.18.4 检查控制器的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在0~30s内可调。

4.3.18.5 使控制器处于自动控制状态,再手动插入操作,手动插入操作应优先。

4.3.18.6 按设计控制逻辑操作控制器,检查是否满足设计的逻辑功能。

4.3.18.7 检查控制器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反馈信号正误。

4.3.19 防火卷帘控制器

4.3.19.1 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3.19.2 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4.3.19.3 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4.3.19.4 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4.3.20 其他受控部件

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检测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方法分别进行。

4.4 维修

4.4.1 维修程序

4.4.1.1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附录4《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应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4.4.1.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组织维修。当场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当场维修解决;当场没有条件维修解决的,应尽可能在24小时内维修解决;需要由供应商或者厂家提供零配件或协助维修解决的,若不影响系统主要功能的,可在7个工作日内解决。故障排除后应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查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4.4.2 维修后验收测试

4.4.2.1 增加或更换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器件,测试增加或更换产品的报警或触发功能。减掉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等触发器件,应测试本回路其他任一个触发器件的报警或触发功能。感烟类探测器维修或清洗后应对报警阈值校准标定后方可使用。

4.4.2.2 增加或更换声光警报装置、模块,测试增加或更换产品启动输出功能。减掉声光警报装置、模块,应测试本回路其他任一个同类产品的启动输出功能。

4.4.2.3 维修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检查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爬碱、漏夜等现象;

b) 用万用表测量电池两端极性应与标识一致。

c) 更换结束后,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充电时间充电后,测量备电电压应满足制造商对备电的电压要求。

d)维修更换电源应满足控制运行试验、自检试验、电源试验要求

更换保险:确认更换的保险参数满足产品制造商要求。

D.维修更换其他部件:控制运行试验、自检试验。

E.现场升级软件:软件所有受影响的功能均应测试,控制运行测试,测量10%但不超过50只探测器报警功能和警报器输出口功能测试,探测器应覆盖所有回路。

4.5 保养

4.5.1 一般规定

4.5.1.1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维护保养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应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应明确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

4.5.1.2 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建筑消防设施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

4.5.1.3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按照制造商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保养要求进行保养,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表》。

4.5.2 保养要求

4.5.2.1 点型感烟探测器

保养周期:投入运行2年后,一般环境,应每隔3年至少保养一次。对于在电梯间、机房、锅炉间、门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场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清洗周期。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报脏时应清洗保养。

保养方法:清洗感烟传感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

4.5.2.2 线型光束感烟类探测器

保养周期: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报脏时应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按下列周期保养:投入运行2年后,一般环境,应每隔3年至少保养一次。对于在电梯间、机房、锅炉间、门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场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清洗周期。

保养方法:烟感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

4.5.2.3 管道式空气采样感烟类探测器

应按照制造商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没有保养要求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保养。

保养周期:根据使用环境的不同,需要对采样管道进行定期吹洗,最长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一年。

保养方法:对采样管进行吹洗,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

4.5.2.4 点型火焰类探测器

保养周期: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报脏时应清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按下列周期保养:投入运行2年后,一般环境,应每隔3年至少保养一次。对于室外、门窗附近等易污染的场合应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清洗周期。

保养方法: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

4.5.2.5 可燃气体类探测器

保养周期:制造商规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气敏元件的寿命和校准周期。制造商规定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校准周期。没有规定校准周期的应该每年至少校准一次。超过生产企业规定的寿命年限后应及时更换,气敏元件的更换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保养方法: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气敏元件的更换,更换后应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校准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校准,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校准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气敏元件的更换和探测器的校准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根据产品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

4.5.2.6 铅酸电池类

应按照电池制造商说明书的保养要求进行保养。

4.6 报废

4.6.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产品的报废条件

4.6.1.1 制造商产品说明书明确规定预期使用寿命的应按照预期使用寿命期限进行报废。

4.6.1.2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投入运行后的检测中,感烟探测器不能满足GB4715中规定的火灾灵敏度试验、感温探测器不能满足GB4716规定的响应时间试验、其他探测器不能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规定的响应阈值试验要求时,应进行系统报废,一般报废年限不超过16年。

4.6.1.3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投入运行超过12年后,应缺少维护所需的兼容备品备件而使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应进行系统报废。

4.6.1.4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投入运行超过12年应进行加强抽检,加强抽检不合格的同类产品应进行报废。

4.6.1.5 加强检验方法及要求:

A.点型感烟探测器:每年按系统总数的10%且最大不超过50抽测报警阈值,报警阈值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报警阈值没有规定的报警阈值减光率应满足0.5%~4.0%obs/英尺。应进行下述任一测试,以确保每个感烟探测器的灵敏度都在其注册和标记的灵敏度范围内:

(1)标准测试方法;

(2)制造商的灵敏度校准测试方法;

(3)经注册的测试灵敏度专用的控制器;

(4)感烟探测器灵敏度在其注册灵敏度范围之外时,探测器能在控制器上产生信号的感烟探测器/控制器配置;

(5)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灵敏度校准测试方法。

B.点型火焰探测器:每年按系统总数的10%且最大不超过5抽测报警阈值,报警阈值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报警阈值没有规定的报警阈值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应采用以下任一方法确定火焰探测器和火花/灰烬探测器的灵敏度:

(1)标准测试方法;

(2)制造商的灵敏度校准测试仪器;

(3)经注册的测试灵敏度专用的控制器;

(4)与火灾输入信号成正比,并与探测器注册或认可相一致的其它认可的灵敏度校准测试方法。

C.控制器类产品:每台控制类产品至少检测一次,应进行电源充放电试验和电源输出电压参数和总线电压参数测试,应满足制造商说明书规定的要求。

4.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报废条件:

4.6.2.1 光源无法更换,且不更换就不能满足照明或疏散指示要求。

4.6.2.2 电池或线路板损坏,且无法更换。

4.6.3 报废处理

4.6.3.1 系统报废前一年应立项进行消防系统改造,按改造项目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改造期间,使用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避免火灾的发生。

4.6.3.2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报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4.6.3.3 离子探测器的报废按严格按国家关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GB 16365)规定,使用离子探测器的单位及个人,不得任意弃置离子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将报废的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时按商品进货渠道退回该商品生产单位、进口单位或者他们的委托回收单位。

4.6.3.4 离子探测器的报废将放射源收集到专用的放射性废弃物容器中,然后集中送往指定的废物库(场)存放或处置,废物容器及其暂存处应有电离辐射标志。

4.6.3.5 镍镉电池的报废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探测报警产品维护保养和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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