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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规范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一般规定如下:
一、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发生电气火灾危险性、保护对象等级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应根据工程规模和需要检测电气火灾部位,确定采用独立式探测器或非独立式探测器。
四、应根据电气敷设和用电设备具体情况,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形式与安装位置。
五、在无消防控制室且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数量不超过8个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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