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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检测

防排烟系统常见问题(2)

发布时间:2023-05-08 14:12:20 丨 文章来源:http://www.tcq119.com/ | 作者:火灾探测器清洗丨 浏览次数: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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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机设置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


2)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3)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4)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5)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6)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应符合相关规定。


7)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2.机械排烟系统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


3)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机房内不得设置用于机械加压送风的风机与管道。


排烟风机与排烟管道的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4)排烟风机应满足280℃时连续工作30min的要求,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连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六、管道相关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机械排烟系统


1)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280℃时连续30min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2)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3)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


4)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5)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6)设置排烟管道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七、送风口、排烟口、补风口


1.送风口


1)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层~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


2.排烟口


1)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2)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3)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4)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5)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6)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7)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3.补风口


1)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八、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要求


1.自然通风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2.自然排烟


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九、其他要求


1.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2.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说明:Hq为最小清晰高度(m);H′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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